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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6章 尘埃落定(一)(1 / 5)

第076章尘埃落定(一)

“义绝”是一种官府下令强制离婚的制度,不分手要处以徒刑。《唐律疏议》:“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或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皆为义绝。”

当然,这是大唐的法律规定。大周的政法沿袭自大唐,在保留《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又添加了不少有利于武氏统治江山的新律法。比如说,关于何为“义绝”的规定。

若按《唐律疏议》,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双方一定范围的亲属有殴打、通奸、杀伤等情况下,经官府判决强制解除婚姻关系,而在大周律里,除了上述的情况外,又添加了一条,若男女双方家族有一方认定两者的婚姻关系影响了家族的利益、损坏了家族的荣誉,以及认定婚姻双方中的甲方严重侮辱、错待了乙方,那么乙方家族可以向官府要求“义绝”。

其实,当年周太祖把这一条加进“义绝”的解释项,和当时的历史环境有必然的联系。

一方面,他想借官府之手强制性的将几大家族的关系分割开,因为在唐末周初的时候,除了五姓七望的氏族之间相互通婚,还有其他的一些老牌贵族,彼此之间也是姻亲关系,从而也就形成了一股非常庞大的势力,这股势力不但影响社会风向,甚至还影响到了朝廷的稳定。

所以,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为了分而治之,周太祖干脆在姻亲关系上动了心思,把所谓的‘家族利益’硬性加到‘义绝’的范围之内。

这样一来,朝廷可以堂而皇之的介入私人的姻亲关系里,将那些庞大的家族,以及善于钻营、保持所谓‘中立’的家族,强行判定他们用以联姻的婚姻关系无效,然后将关系莫逆的各大家族悉数分隔开。

以至于,大周开国初期,因为官府的介入,使得很多夫妻莫名其妙的被‘义绝’分离,好好的夫妻劳燕分飞,双方家族成为陌路。

当然,这种情况是特殊时期的特殊现象,待周太祖成功巩固了武氏的统治后,也就不再大肆推行‘义绝’政策。民间呢,本来对‘义绝’敬而远之,没有了朝廷的明令后,大家也就似乎忘掉了这一条规定。

这倒不是百姓们借此表示对周王朝的不满,实在是这‘义绝’它伤不起呀。一般情况,除非是有重大冤仇的,否则两个家族绝不会选择‘义绝’来完结两个孩子的婚姻,原因很简单:‘义绝’的后果太严重了:

首先,男女双方被判‘义绝’,也就意味着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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