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不是谈成了10块么,你又去砍价砍成9块,这不是伤老子面子。显得你一个管家助手、以及家里的老爷,都比我这个正牌管家牛逼!老子不签!老子必须对菜贩子言而有信,不允许其他人二次砍价! 说到底,这是一个菜贩子都愿意降价、但经手人为了自己面子非不接受降价才崩的过程。 可是,在这事儿当中,管家助手兰辛的二次斡旋,严格来说不能算伤害英法利益——他要是不斡旋,美国直接就不签了,秘密斡旋一下,虽然英法降了价,但至少把生意做成了。 只是兰辛没想到不但要对外保密、还要对主子保密、照顾主子的面子。 “可是,基辛格这样强调这个案例,明显不是想让我们论述‘如何下次秘密外交的时候把保密工作做得最好’这种执行层的问题。那太琐碎了,不属于制度层面的建设。 他说的这个悲剧,有点儿像是柏拉图在《苏格拉底之死》里对制度的惋惜论述……也就是,如何确保秘密外交部分曝光后的后续处理弹性,而不是非生即死的站队,如何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次调整修补,而非直接表决。” 顾骜博览群书、冥思苦想后,得出这样一个心得。 威尔逊造的孽,有点像苏格拉底,都属于不切实际理想主义者的一头撞死。 基辛格想考虑的,是如何防止这种人一头撞死,给他一个打晕后和稀泥的机会。 历史上,苏格拉底被雅典民主判决死刑之前,其实是有无数次机会不死的,最后是他硬生生作死的——这不是黑他,而是最敬仰他的得意门生柏拉图亲笔写的。 柏拉图在《苏格拉底之死》中这样描述:一开始,苏格拉底被指控的罪名是“败坏雅典青年和异端邪说”。 是否真的败坏不谈,单说审判过程。古代雅典的民主审判制只两轮辩论投票式的,即第一轮控辩双方先对有没有罪辩论、然后501人团投票,得票251以上的一方胜。 如果第一轮结论是“无罪”,那就没有第二轮了。如果第一轮“有罪”,才有第二轮的“量刑辩论”。 也就是控辩双方再各自说出一个刑罚尺度,一般肯定是控方的尺度重、辩方的尺度轻,然后双方再辩、投票,得票251票以上的那个量刑成立。 但这个制度也有一个很僵硬的地方,那就是不许501人团提出一个折衷的量刑,必须只能在控辩双方给出的两个选项里二选一。而任何介于两者之间的和稀泥是雅典法律不允许的。 有点思维能力的人就不难发现:哪怕辩方第一轮输了,但只要第二轮量刑时,提出的受刑尺度比较诚恳,那么赢回一场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因为你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嘛。哪怕第一轮输了300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