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昨天本来说不会有中直接写下的,但是身体情况不允许我写1.5万字的大章了, CT结果发到了B站,真不是借口,等下我会发个单章说明一下。
.........
“.......”
会客室内。
听到陈灵的这番话。
徐云整个人下意识便是一愣。
选择做桉件受害者出场,自己可能就要多承受点压力?
这是什么意思?
眼见徐云的表情有些茫然,陈灵不由笑了笑,继续说道:
“徐博士,你可能不太清楚,我们的安排是这样的哈。”
“今天到场的网爆受害者有不少,个体总数在七八位的样子,但他们都将以‘证人’而非‘受害人’的身份出庭。”
“整个庭审过程在称谓上被定性为‘受害人’的,有且只有你一个人。”
“......”
徐云闻言,脸上再次露出了一丝愕然。
不过紧接着半秒不到。
他的心中便冒出了一股明悟,这丝惊诧也同时化作了若有所思。
原来是这么回事......
此前提及过。
在公诉桉件中,对于是否需要通知受害人出庭,各个地方的法院有着不同的判定标准。
这里的‘地方’可不是指各个省份那么简单,而是涵盖了更基础的法院系统。
举个例子。
同样一个县城下属的两个镇,各自法院对是否在公诉中通知受害人的判定可能都不同。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遗留问题。
而眼下最高法计划做出受害人必须参加公诉现场的释义,对于受害者一方来说显然是个益举。
毕竟现如今很多刑事桉件经常会出现判决结果都出好几个月了,可受害人对此却仍旧一无所知的情况。
比如很多人都丢过手机,并且吐槽过手机找不回来,有些时候还经常扯到老外优待方面。
但实际上呢。
可能在你不知道的某一天,那个偷了你手机的窃贼已经被提起了诉讼,甚至可能已经在和凡凡峰峰一起踩缝纫机了。
只是由于受理法院对受害者的判定有争议,所以没有通知你罢了——因为这种公诉是不会赔偿你损失的。
但对于审判机构....也就是法院来说,这就未必是好事了。
因为一旦